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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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夏东明、于秀庆管琛郝亮黄卫华李建立董国平于福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1号)查明的事实及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大通”)退市整理期期间信息披露情况,深大通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9.6.7条、第9.6.10条规定的行为。

深大通时任董事夏东明、于秀庆,时任董事长管琛,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郝亮,时任总经理黄卫华,时任财务总监李建立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深大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国平,总经理于福洋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规定的行为。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所拟对你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们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们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们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9月11日

(联系人:胡先生;联系电话:0755-8866 6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