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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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费林军、陆杰:

经查明,你们在作为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华智能)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3.1.8条、第11.8.1条,以及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和第4.1.2条规定的行为。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们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8月21日

(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0755-88668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