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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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夏建统、陈国民、陈雪梅、梁国坚、迟晨、贾国华、杨箐、王军、高友志、胡宝钢、程占新、饶婕、管自力、黄绍强、张立、陈晓东、陈芳、杨伟东、张囡娜、方巍、陆志强、毛元荣、刘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2号)查明的事实,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夏智慧”)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6条、第11.11.5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5条规定的行为。

天夏智慧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裁夏建统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天夏智慧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迟晨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3.1.5条、第3.2.2条规定的行为。

天夏智慧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陈国民,时任财务总监杨箐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天夏智慧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裁高友志,时任董事、总裁陈雪梅,时任董事梁国坚,时任董事胡宝钢,董事、副总裁程占新,董事饶婕,独立董事管自力,时任独立董事陈晓东、陈芳,独立董事黄绍强、张立,监事杨伟东,时任监事方巍、陆志强,监事张囡娜、时任监事毛元荣,时任总裁刘遥,时任财务总监王军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天夏智慧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贾国华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3.1.5条、第3.2.2条规定的行为。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所拟对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你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裁夏建统,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陈国民,时任董事、总裁陈雪梅,时任董事梁国坚,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迟晨,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贾国华,时任财务总监杨箐、王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你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裁高友志,时任董事胡宝钢,董事、副总裁程占新,董事饶婕,独立董事管自力、黄绍强、张立,时任独立董事陈晓东、陈芳,监事杨伟东、张囡娜,时任监事方巍、陆志强、毛元荣,时任总裁刘遥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你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夏建统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处分;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陈国民,时任董事、总裁陈雪梅,时任财务总监杨箐给予公开认定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处分;对时任财务总监王军给予公开认定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们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们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们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公司、夏建统、陈国民、陈雪梅、梁国坚、迟晨、贾国华、杨箐、王军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7月7日

(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0755-8866 8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