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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东
坑社区凤归路 3 号 2 栋一层至五层;
赵伟,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曾兆豪,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菲光”)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1 月 23 日,欧菲光披露《2020 年度业绩预告》,预
计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 81,000 万元至 91,000 万元。2021 年 4 月 17 日,欧菲光披露
《2020 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修正及致歉的公告》,修正后 2020 — 2 —
年度净利润为-185,016.15 万元。2021 年 4 月 29 日,欧菲光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欧菲光 2020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
-194,451.76 万元。欧菲光在业绩预告中披露的 2020 年度净利润
与实际经审计的净利润相比差异金额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欧菲光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欧菲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3.3 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5.3.5 条、第 5.3.6 条的规定。
欧菲光董事长兼总经理赵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第 3.1.6 条的规定,对欧菲光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欧菲光财务总监曾兆豪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第 1.4 条、第 2.2 条和
第 3.1.5 条的规定,对欧菲光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赵伟、财务
总监曾兆豪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3 —
对于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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