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1-06-25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叶华女士、李宏泽先生、王运良先生及杨媛女士: 经查明,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天宝食品非公发债券”)存续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五条和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叶华女士、李宏泽先生、王运良先生及杨媛女士在天宝食品非公发债券存续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行为。根据本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们告知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你们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们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