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函〔2021〕170 号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闫坤、张阳的监管函 闫坤、张阳: 2020年7月7日,本所受理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荐的久 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盛电气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你们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 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未充分全面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导致招股说明书 相关信息披露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不符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分别于 2017 年、2018 年向控股股东迪科投资拆入资金 2,260 万元、1,250 万 元。发行人在更新财务资料时对招股说明书相关数据进行了更正, 包括将上述拆入资金金额更正为 2,760 万元、1,295 万元,并补充 披露了 2018 年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张建华及其配偶郑钰华拆入 635 万元,以及发行人 2019 年向关联方池州市新源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销售商品 556.17 万元。保荐代表人未充分全面核查发行人 关联交易情况,导致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有关关联交易的信 息披露存在多处错漏,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不符。 — 2 — 二、未按照审核问询要求进行回复和发表核查意见 本所在首轮审核问询问题 2 和问题 9 中,分别要求发行人补 充披露报告期内与相关方资金拆借的情况、对疫情影响采取的应 对措施及有效性等,并要求保荐人发表核查意见。在回复问题 2 时,发行人仅披露了与非关联方的资金拆借,未披露与关联方的 资金拆借;在回复问题 9 时,发行人删除了有关疫情应对措施的 问题,未对该问题进行回复,且保荐人未按要求对问题 9 发表核 查意见。直至我所后续问询后,发行人及保荐人才补充披露并发 表核查意见。 招股说明书及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本所发行上市审核 的重要文件,相关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闫坤、张阳 作为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编制和核查验证工 作,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未按相关执业规范对发行人关联交易 信息进行全面充分核查,导致招股说明书相关信息披露与发行人 实际情况不符,且未按要求逐项回复本所审核问询并发表核查意 见。闫坤、张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 二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 十四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对保荐代表人闫坤、张 阳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闫坤、张阳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 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 — 3 — 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 说明书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