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审核中心监管函〔2021〕2 号 关于对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7 月 7 日,本所受理了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你公司存 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招股说明书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存在多处错漏, 与实际情况不符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分别于 2017 年、2018 年向控股股东迪科投资拆入资金 2,260 万元、 1,250 万元。发行人在更新财务资料时对招股说明书相关数 据进行了更正,包括将上述拆入资金金额更正为 2,760 万元、 1,295 万元,并补充披露了 2018 年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张建 华及其配偶郑钰华拆入资金 635 万元,以及发行人 2019 年 向关联方池州市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商品 556.17 2 万元。 二、未按照审核问询要求进行回复 本所在首轮审核问询问题 2 和问题 9 中,分别要求你公 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与相关方资金拆借的情况、对疫情影响 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等,并要求保荐人发表核查意见。 在回复问题 2 时,你公司仅披露了与非关联方的资金拆借, 未披露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在回复问题 9 时,删除了有关 疫情应对措施的问题,未对该问题进行回复。直至我所后续 问询后,你公司才补充披露相关情况。 招股说明书及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本所发行上市 审核的重要文件,相关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作 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你公司未按照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中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且未按照要求逐项回复 本所审核问询。发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 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四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 施办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 定对你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 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3 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