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2 号
───────────────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薛冰、瞿孝龙予以
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薛 冰,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瞿孝龙,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经查明,薛冰、瞿孝龙作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保荐人)指定的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
药厂或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
-2-
荐代表人,履行相关保荐职责不到位,未对华纳药厂相关信息披
露予以充分、全面的核查验证,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出现以下
不规范情形。
发行人重要产品“左奥硝唑片”于 2017 年 12 月取得《新药
证书》,是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唯一一款取得新药证书的化药制剂
产品。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关于该重要产品信息披露的核查把关
不到位,具体表现为:一是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审核问询回
复中对“左奥硝唑片”是否为发行人主要产品的相关披露存在矛
盾。“左奥硝唑片”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业务与技术”章节
中作为主要产品披露,系发行人上市销售的 4 个抗菌类药物之
一。但首轮审核问询回复“问题 15、关于知识产权涉诉情况”
中,对被诉侵权的“左奥硝唑片”产品表述为“该产品仍处于推
广阶段,不属于发行人的主要产品”“涉案产品属于发行人未来
计划的主要产品之一”。二是多轮审核问询中对“左奥硝唑片”
使用限制情况的披露前后不一致。第二轮审核问询要求发行人说
明抗菌类药品是否被列为限制使用级或特殊使用级。审核问询回
复称,“左奥硝唑片”被列入限制使用的省份仅为四川省。第三
轮审核问询要求发行人对“左奥硝唑片”的使用级情况进一步说
明。审核问询回复称,“左奥硝唑片”在四川、山东、浙江、新
疆等 8 个省份被列为限制使用级,在重庆被列为特殊使用级,并
更新了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相关内容。
编制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多处信息披露不准确、不规范
的情形:一是审核问询回复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修订情况与实际情
况不符。首轮审核问询要求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风
-3-
险因素”存在的信息披露不规范情形予以修订。审核问询回复称,
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修改,修改后不存在风
险因素中包含风险对策、竞争优势及类似表述的情形。经核查,
同时提交的修订版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仍存在竞争优势
或风险对策等不规范表述,回复称已修订但实际未修订。
二是首轮审核问询回复关于“高端药品”认定前后不一致,
扩大了高端药品收入的统计口径,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针
对首轮审核问询“问题 3”的回复,发行人引用国家发展与改革
委员会《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
等文件中的定义,将“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种”认定为
高端药品,但随附“高端化学药收入情况”列表中,将“已开展
一致性评价但尚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同样归为高端药品,
扩大了统计口径。根据宽口径统计结果,发行人 2019 年度高端
药品收入合计为 61,424.18 万元。其中,已开展未通过一致性评
价的品种及对应原料药的收入为 42,145.13 万元,使得有关收入
及占比显著提升,未能客观反映实际情况。经第二轮审核问询后,
才予更正。
三是审核问询回复未按要求发表总体核查意见。审核问询函
明确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
在发行人回复之后写明“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发行人回复(包括补
充披露和说明的事项),本保荐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
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但保荐人未在首轮审核问询
回复中发表总体核查意见。
四是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按规则要求编制,披露内容不
-4-
完整。主要表现有:未清晰、准确地披露主营业务模式,仅在“总
经销模式”部分提及“贴牌销售”,未客观反映发行人四种销售
模式下均存在贴牌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客户集中度分析、销售模
式分析、毛利率、费用率和存货跌价准备分析中,未说明选择同
行业公司的原因及可比程度,未披露在上述不同对比分析时选择
不同的可比公司的原因;未披露报告期内已履行的 28 份重要合
同情况,经审核问询后,才予补充披露。
综上,保荐代表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对发行人重要产品、
高端药品收入、主营业务模式、重要合同等情况予以充分、全面
核查,未按要求发表总体核查意见及修订招股说明书,导致招股
说明书(申报稿)及审核问询回复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不
规范。上述行为不符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保荐人执
业规范相关规定。此外,在与保荐代表人的沟通过程中,保荐代
表人对“两票制”“带量采购”和注册分类制度等基本医药行业
政策对发行人的影响存在理解偏差,不了解发行人重要产品“左
奥硝唑片”与“左旋奥硝唑”的关系,未发现同注册分类产品中
部分有新药证书而部分没有的情况,且未有合理解释。
招股说明书及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发
行上市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行上市审核中的重要文件,市场和
投资者对此高度关注。薛冰、瞿孝龙作为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发
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编制和核查验证工作,但履行相关保荐职责不
到位,未能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全面核查,导致发行人招股
说明书(申报稿)及相关审核问询回复中重要产品、高端药品收
入、主营业务模式、重要合同等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发行上市
-5-
申请文件出现多处不规范;同时,未能按照本所审核问询要求对
相关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发表总体核查意见及修订招股说明书。
薛冰、瞿孝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
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十条、
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九条、第七十二
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保荐代表人薛
冰、瞿孝龙予以监管警示。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
保荐业务执业规范,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切实保证保荐项目的信息披露质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