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2 号 ───────────────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薛冰、瞿孝龙予以 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薛 冰,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瞿孝龙,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经查明,薛冰、瞿孝龙作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保荐人)指定的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 药厂或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 -2- 荐代表人,履行相关保荐职责不到位,未对华纳药厂相关信息披 露予以充分、全面的核查验证,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出现以下 不规范情形。 发行人重要产品“左奥硝唑片”于 2017 年 12 月取得《新药 证书》,是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唯一一款取得新药证书的化药制剂 产品。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关于该重要产品信息披露的核查把关 不到位,具体表现为:一是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审核问询回 复中对“左奥硝唑片”是否为发行人主要产品的相关披露存在矛 盾。“左奥硝唑片”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业务与技术”章节 中作为主要产品披露,系发行人上市销售的 4 个抗菌类药物之 一。但首轮审核问询回复“问题 15、关于知识产权涉诉情况” 中,对被诉侵权的“左奥硝唑片”产品表述为“该产品仍处于推 广阶段,不属于发行人的主要产品”“涉案产品属于发行人未来 计划的主要产品之一”。二是多轮审核问询中对“左奥硝唑片” 使用限制情况的披露前后不一致。第二轮审核问询要求发行人说 明抗菌类药品是否被列为限制使用级或特殊使用级。审核问询回 复称,“左奥硝唑片”被列入限制使用的省份仅为四川省。第三 轮审核问询要求发行人对“左奥硝唑片”的使用级情况进一步说 明。审核问询回复称,“左奥硝唑片”在四川、山东、浙江、新 疆等 8 个省份被列为限制使用级,在重庆被列为特殊使用级,并 更新了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相关内容。 编制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多处信息披露不准确、不规范 的情形:一是审核问询回复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修订情况与实际情 况不符。首轮审核问询要求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风 -3- 险因素”存在的信息披露不规范情形予以修订。审核问询回复称, 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修改,修改后不存在风 险因素中包含风险对策、竞争优势及类似表述的情形。经核查, 同时提交的修订版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仍存在竞争优势 或风险对策等不规范表述,回复称已修订但实际未修订。 二是首轮审核问询回复关于“高端药品”认定前后不一致, 扩大了高端药品收入的统计口径,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针 对首轮审核问询“问题 3”的回复,发行人引用国家发展与改革 委员会《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 等文件中的定义,将“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种”认定为 高端药品,但随附“高端化学药收入情况”列表中,将“已开展 一致性评价但尚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同样归为高端药品, 扩大了统计口径。根据宽口径统计结果,发行人 2019 年度高端 药品收入合计为 61,424.18 万元。其中,已开展未通过一致性评 价的品种及对应原料药的收入为 42,145.13 万元,使得有关收入 及占比显著提升,未能客观反映实际情况。经第二轮审核问询后, 才予更正。 三是审核问询回复未按要求发表总体核查意见。审核问询函 明确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 在发行人回复之后写明“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发行人回复(包括补 充披露和说明的事项),本保荐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 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但保荐人未在首轮审核问询 回复中发表总体核查意见。 四是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按规则要求编制,披露内容不 -4- 完整。主要表现有:未清晰、准确地披露主营业务模式,仅在“总 经销模式”部分提及“贴牌销售”,未客观反映发行人四种销售 模式下均存在贴牌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客户集中度分析、销售模 式分析、毛利率、费用率和存货跌价准备分析中,未说明选择同 行业公司的原因及可比程度,未披露在上述不同对比分析时选择 不同的可比公司的原因;未披露报告期内已履行的 28 份重要合 同情况,经审核问询后,才予补充披露。 综上,保荐代表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对发行人重要产品、 高端药品收入、主营业务模式、重要合同等情况予以充分、全面 核查,未按要求发表总体核查意见及修订招股说明书,导致招股 说明书(申报稿)及审核问询回复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不 规范。上述行为不符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保荐人执 业规范相关规定。此外,在与保荐代表人的沟通过程中,保荐代 表人对“两票制”“带量采购”和注册分类制度等基本医药行业 政策对发行人的影响存在理解偏差,不了解发行人重要产品“左 奥硝唑片”与“左旋奥硝唑”的关系,未发现同注册分类产品中 部分有新药证书而部分没有的情况,且未有合理解释。 招股说明书及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发 行上市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行上市审核中的重要文件,市场和 投资者对此高度关注。薛冰、瞿孝龙作为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发 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编制和核查验证工作,但履行相关保荐职责不 到位,未能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全面核查,导致发行人招股 说明书(申报稿)及相关审核问询回复中重要产品、高端药品收 入、主营业务模式、重要合同等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发行上市 -5- 申请文件出现多处不规范;同时,未能按照本所审核问询要求对 相关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发表总体核查意见及修订招股说明书。 薛冰、瞿孝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 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十条、 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九条、第七十二 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保荐代表人薛 冰、瞿孝龙予以监管警示。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 保荐业务执业规范,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切实保证保荐项目的信息披露质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