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经查,你公司个别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存在违规向客户提供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知识测评答案,在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已到期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情形,反映出你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