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韩冰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韩冰清:
    经查,你在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从业期间,存在违规向客户提供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知识测评答案,在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已到期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情形。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切实增强合规意识,规范展业行为,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