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方面,部分制度规定的可执行性不强,部分产品的合同审查和准入管控不严格、信息披露复核不到位、未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不及时,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2号)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八条规定。

 二、员工管理方面,未能有效规范个别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反映出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各项业务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和问责报告,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