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2021年对非营销岗位人员下达营销任务,并发放营销奖励。二是内部合规管理存在不足。三是向我局提交的材料中存在内容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上述问题反映出你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四条第一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八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合规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并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