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徐璐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徐璐: 经查,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内部合规管理存在不足,向我局提交的材料中存在内容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上述行为反映出分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你作为时任分公司负责人,对分公司的合规管理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