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熊彬正,男,1988年9月出生,时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自营分公司投资经理,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熊彬正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熊彬正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熊彬正知悉相关未公开信息
熊彬正自2021年1月1日起,担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营分公司(以下简称兴业上海自营或者公司)账户(资金账号:50××××25)投资经理,具体负责该账户的投资决策工作。熊彬正通过企业微信及电话下达包括股票名称、交易方向、限价、数量等信息的交易指令,交易员收到指令后登录系统执行对应交易指令。2023年9月22日,兴业上海自营终止了熊彬正对该账户的投资交易权限。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22日期间,熊彬正相关交易指令均得到实际执行,熊彬正知悉此期间兴业上海自营账户(资金账号:50××××25)股票交易的名称、方向、价格、数量、时间及交易执行情况等未公开信息。
二、熊彬正控制“李某”世纪证券账户情况
李某于2015年3月20日在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开立普通资金账户(资金账号:20××××08),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7××××××11)和深圳股东账户(01××××××59),该证券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熊彬正。2022年8月22日至2023年9月21日(以下简称案涉期间),熊彬正控制使用“李某”世纪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三、“李某”世纪证券账户与兴业上海自营账户趋同交易情况
案涉期间,熊彬正控制使用的“李某”世纪证券账户与其负责投资决策的兴业上海自营账户(资金账号:50××××25)存在趋同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趋同交易情况为:“李某”世纪证券账户共参与沪深两市69只股票的交易,趋同交易股票共42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合计2,504.46万元,占“李某”世纪证券账户沪深两市交易股票数量的60.87%、成交金额的43.26%,趋同交易亏损金额45.44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熊彬正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所述“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熊彬正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福建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