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万继波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万继波: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从业期间,屡次向客户提供开户知识测评或风险测评答案,提示客户提高风险承受等级。
    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以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切实增强合规意识,规范展业行为,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