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经查,你公司部分员工在从业期间,存在屡次向客户提供开户知识测评或风险测评答案,提示客户提高风险承受等级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