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谢力书、樊晓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谢力书、樊晓磊:

经查,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711142879,以下简称雅创电子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年6月25日,雅创电子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调整及相关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因公司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确认持有威雅利电子(集团)有限公司21.24%的股份产生的投资损益,导致公司2023年半年报、2023年三季报以及2024年一季报多计净利润分别为332.30万元、1,661.26万元、831.59万元,更正后的净利润分别为2,998.56万元、4,179.36万元、2,359.98万元。雅创电子前期披露的2023年半年报、2023年三季报以及2024年一季报涉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雅创电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谢力书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谢力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樊晓磊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樊晓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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