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陈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刚:
经查,熊彬正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营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自营分公司)执业期间,存在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控制他人开立的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等违规行为,熊彬正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二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你作为上海自营分公司负责人,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