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熊彬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熊彬正:

经查,你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营分公司(原为证券投资部)执业期间,存在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控制他人开立的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等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条第项的规定,依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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