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松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松林:

经查,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当代集团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按规定在2024430日前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李松林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代集团、李松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当代集团及相关责任人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4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