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雅静: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东方证券南昌绿茵路证券营业部担任投资顾问期间,向未签订证券投资顾问协议的客户发送个股预测或建议的相关信息,未向客户提示潜在风险。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