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郑树旺)


当事人:郑树旺,男,198X年X月出生,住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郑树旺出借证券账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郑树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郑树旺申万宏源证券账户,2022年10月18日开立于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古田路证券营业部。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期间,郑树旺将郑树旺申万宏源证券账户出借给陈某某陈某某将“郑树旺”申万宏源证券账户交由其配偶池某某控制使用。根据郑树旺申万宏源证券账户交易资料显示,2022年11月2日至2023年6月1日期间,郑树旺申万宏源证券账户买入证券成交金额8,680.67万元,卖出证券成交金额7,771.94万元。司法机关已对池某某使用“郑树旺”申万宏源证券账户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郑树旺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和交易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郑树旺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出借账户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郑树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到福建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47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