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王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强:

经查,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江都路证券营业部存在新营业场所开业前,未按规定向我局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问题,反映出营业部内部管理不到位,法律合规意识淡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九条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

你作为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江都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