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江都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江都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在新营业场所开业前,未按规定向我局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问题,反映出你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

你营业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九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营业部应高度重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我局报告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