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中,对客户交易行为管理不到位。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以及《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第四条相关规定。
二、在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过程中,未能持续督促客户规范发行行为。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