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华伟、刘浏沐:
经查,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过程中,未能持续督促客户规范发行行为。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相关规定。罗华伟作为相关项目负责人、刘浏沐作为项目组成员,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