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在2019年与外部机构合作举办客户培训交流会,涉及讲解证券行情走势等相关内容,你营业部未对活动开展、议程、内容、讲师资质等进行合规审核。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