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罗黎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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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黎明:

经查,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开展股票质押业务不审慎的情况,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三条规定

你作为时任分管上述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提升履职能力,加强对业务的合规管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4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