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李巍、翟海虹、黄宗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李巍、翟海虹、黄宗文:

经查,你公司存在部分抵债资产作价依据不充分、跨期确认投资收益等问题,导致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不准确。此外,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兼代总经理李巍财务总监翟海虹、董事会秘书黄宗文,未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李巍、翟海虹、黄宗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合法合规意识,提高财务核算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4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