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萌:
经查,我局发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或“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未有效建立覆盖境外子公司的决策事项落实跟踪制度,未明确境外子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0号,经证监会令第179号修订,以下简称《境外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作为申万宏源证券时任执行委员会成员、申万宏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申万宏源(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境外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