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1.未有效建立覆盖境外子公司的决策事项落实跟踪制度,未明确境外子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0号,经证监会令第179号修订,以下简称《境外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2.未督促境外子公司有效处置风险指标超限额的情形不符合《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中证协发2016251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了《境外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3.未对境外子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开展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违反了《境外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境外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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