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宗长玉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宗长玉

经查,你在担任招商证券投资银行部项目负责人、投资银行业务十部负责人期间,于2014年10月至2017年6月控制使用“宗炎”证券账户交易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以及《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以下简称试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宗长玉(身份证号码:412************112)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团队负责人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