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杨旭东、陶碧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杨旭东、陶碧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对你们执业的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控股或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个别函证的程序存在瑕疵

    未关注到2018年度有三封函证、2019年度有四封函证存在回函地址、寄件人电话、回函印章异常的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未准确识别个别关联方及关联方担保

    2018年度执行关联方担保审计程序时,未正确识别一笔关联方担保。2019年度执行关联方担保审计程序时,未正确识别一个关联方公司,未在审计底稿中记录识别过程。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修订)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三、就个别关联方担保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018年度、2019年度在执行关联方担保审计程序时,未选择获取董事会决议原件进行核对,未发现两个年度各存在一份董事会决议原件与获取的审计证据不一致的情况;执行公文用印记录核对审计程序时,对一项关联担保事项用印记录两个年度均存在未进一步获取涉及的公文内容和相关合同的情况2019年度对于一项关联担保,未获取并检查相关合同和还款凭证。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年修订)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未恰当评估内部控制相关风险

    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执行关联方担保审计程序时,未关注到公司印章登记表中反映出公司存在部分事项除需要经上市公司审批外,还需要经过控股股东批准、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情况,未恰当评估公司可能存在内部控制相关风险。

    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2010年修订)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

    你们在海航控股2018年度和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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