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2〕181号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子公司中金前海(深圳)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金前海(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管理的15只产品未按期完成整改,相关产品涉及底层项目较多,且产品间存在嵌套投资、交叉投资底层项目的复杂情况。

上述情况反映出公司合规意识薄弱,内控机制不完善,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9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