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措施的决定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场外期权业务相关内部控制不健全,未建立健全覆盖场外期权业务各环节的内部管理制度;未明确部门层级风险指标超限额的报告路径和处理办法。场外衍生品业务相关风险指标体系不健全

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中证协发〔2016〕25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20〕104号)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潘光韬作为公司衍生产品与交易部的分管高管、李旻超作为衍生产品与交易部的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3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你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作出处分潘光韬、李旻超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