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袁立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002号)


袁立国:

经查,你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族大道证券营业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从事基金销售业务过程中,未遵守诚实守信的执业规范,存在误导投资者的情况。二是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且未担任投资顾问岗的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建议,并对证券市场走势等不确定事项提供具有确定性的意见。三是向某投资者索取并收受礼金。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一项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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