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0376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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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163558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山东晟鸿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王振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128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山东晟鸿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王振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东晟鸿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王振成:
经查,山东晟鸿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鸿城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重大事项临时信息披露不及时,具体涉及评级机构变更、董事长变动、监事变动、董事和总经理变动、商业票据逾期、控股股东变更等事项。二是部分债券存在非市场化发行的情况。
王振成作为晟鸿城建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