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杨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杨峥:

经查,你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从业期间,在未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建议,并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七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三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三十三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4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