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金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金强:

经查,你在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新华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公司未与客户签署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和风险揭示书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没有主动识别并控制执业行为合规风险。二是在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过程中,部分根据研究报告作出的投资建议未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人、发布日期,也未及时提示潜在投资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十八、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及时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加强学习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审慎合规为客户提供服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将整改情况于15个工作日内报我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41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