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卯:
经查,你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胜利大街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答案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第六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