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林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林涌

经查,我局发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公司”)存在以下情形:对境外子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不到位,未健全覆盖境外子公司的风险指标体系;未督促境外子公司有效处置风险指标超限额的情形;未按规定就境外子公司相关议案进行集体讨论。

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中证协发〔2016〕25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0号,经证监会令第179号修正)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海通证券时任总经理助理、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时任执行董事、董事会副主席、董事总经理、行政总裁,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现要求你于202413011:00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