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1.对境外子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不到位,未健全覆盖境外子公司的风险指标体系;未督促境外子公司有效处置风险指标超限额的情形;未按规定就境外子公司相关议案进行集体讨论;未对境外子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展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

2.场外期权业务相关内部控制不健全,未建立健全覆盖场外期权业务各环节的内部管理制度;未明确部门层级风险指标超限额的报告路径和处理办法。场外衍生品业务相关风险指标体系不健全

3.未清晰划分另类投资子公司业务范围;未及时处理另类投资子公司有关人员兼任利益冲突职务的行为

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中证协发〔2016〕25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20〕104号)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中证协发〔2016〕253号)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0号,经证监会令第179号修正)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