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王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琦:

    经查,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地香江或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经查明,谢曙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弟,刘国锋为公司原副总经理兼董事(任职期限为2018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9日),谢益飞为公司子公司城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公司在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中均披露上述人员为公司关联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关于关联自然人认定的第4目、第6目规定,谢曙东、刘国锋、谢益飞为公司的关联方。

    2021年10月18日,公司分别为谢曙东、刘国锋、谢益飞代付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334.17万元、334.17万元、165.82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2.3条“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的规定。上述被占用的资金已于2022年4月30日之前全部归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2021年7月至2022年10月任职),是上述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但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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