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磊:
经查,你在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存在研究报告制作不审慎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