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3〕104号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未制定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专项内部制度,未规定第三方刊载或转发公司研究报告情况的跟踪监测制度,公司合规风控考核评价制度不够细化;二是个别研究报告的调研管理审批不符合公司内部制度规定,抽查的部分研究报告底稿留存不全面、合规审查意见留痕不足;三是抽查的部分研究报告引用信息与信息来源不一致。

上述情况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6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