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张启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启东

经查,你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新城大道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违规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