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经查,你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零售银行部(负责基金销售)部门负责人、合规管理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你行由总部统一执行代销基金业务年度监察稽核工作,但总部2020年度、2021年度个人代销基金业务监察稽核报告未见审核、发文留痕。

三、你2022年上半年代销产品销售自查报告包含投资者适当性内容,但未见审核、发文留痕。

四、你行基金销售业务反洗钱工作制度和相关落实情况未向我局报备。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实施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75号,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适当性办法》)第三十条,《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反洗钱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基金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适当性办法》第三十七条和《反洗钱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行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基金销售业务管理,认真落实监管要求,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针对上述违规行为的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35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