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谢炜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谢炜: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下沙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私自违规为客户融资活动提供中介或者其他便利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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