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盈亚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盈亚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不完善;信息技术治理工作不完善;个别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业务推广过程中存在误导性营销宣传;向个别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风险提示不到位;个别员工离职后未及时告知客户;业务推广中未公平对待客户。

以上事实有事实确认书公司情况说明微信截图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第66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和《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第66号)第四条、第五条。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和《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对上述问题认真整改,强化内部控制,提高合规运作水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