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唐勇、王小丰、李应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唐勇、王小丰、李应昌: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应急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财务核算方面

1.收入确认不准确。公司2021年签署8套应急装备产品销售合同,2022年仅验收并交付2套,6套未取得验收文件,公司全部在2022年确认了收入;公司2021年签署了多批量应急装备的销售合同,其中部分产品于2023年才交货,公司全部在2022年确认了收入。

2.坏账计提不准确。公司对部分应收债权未按照公司的评估决议采取单项计提;公司对部分应收债权账龄分类错误,将账龄1年内的应收债权分类至1-2年进行坏账计提。

二、信息披露方面

3.关联方往来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湖北兴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舟实业)为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武汉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公司20226月存在对兴舟实业其他应付款1800万元,公司未将该笔资金情况作为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中船重工集团应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应急科技)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42.3%股份,自应急科技成立以来,公司一直为其员工代付社保费用,应急科技已于20239月偿还了代付款项。

4.应收账款单项计提会计政策未披露。公司在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中,对部分应收债权实际采取单项计提方式,但公司2022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情况。

中船应急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收入(2017年修订)》第四条、第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十六条第(十一)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唐勇作为时任董事长,王小丰作为时任总经理、现任董事长,李应昌作为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相关人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中船应急、唐勇、王小丰、李应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根据下步核查情况决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31219